●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商品林: 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;以生产果品、油料,饮料、调料、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;以生产燃料和其他生物质能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;其他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。
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,有权采取下列措施: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;查阅、复制有关文件、资料,对可能被转移、销毁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,资料予以封存;查封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、设备或者财物;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。
●有下列情形之的, 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: 采伐封山育林期、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;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;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、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,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;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。
●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,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,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。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,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:培育、生产种子、苗木的设施; 贮存种子、苗木、木材的设施;集材道、运材道、防火巡护道、森林步道;野生动植物保护、护林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、森林防火、木材检疫的设施。
●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整治整体推进、拉网式全覆盖排查整治要聚焦重点区域、重点地段、重点时段、重点人群 、重点环节、重点内容,区分轻重缓急,切实消除引发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隐患。



